“找法”與“造法”的方法——裝修他人房屋案件的法律適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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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與“造法”的方法——裝修他人房屋案件的法律適用,內容提要:裝修他人房屋類型的案件在我國是一類“難辦案件”,其中包含的法律適用問題具有極高的討論價值。本文以此種案件為分析對象,探討了“找法”和“造法”的一般理論,指出“找法”的對象應當是具體法律條文而且是完全法條,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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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與“造法”的方法——裝修他人房屋案件的法律適用
內容提要:裝修他人房屋類型的案件在我國是一類“難辦案件”,其中包含的法律適用問題具有極高的討論價值。本文以此種案件為分析對象,探討了“找法”和“造法”的一般理論,指出“找法”的對象應當是具體法律條文而且是完全法條,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規(guī)定之間的關系;當找不到合適的法律條文時,宜通過比較法方法彌補法律漏洞,進行“造法”。
主題詞:法律適用 “找法” “造法” 裝修他人房屋
問題的提出
本文的分析將由一個裝修他人房屋案件(下稱本案)而引發(fā):廖文清與廖文武是兄弟關系,前者按照房改政策買了一套住房,后將該房借給其兄廖文武結婚用,廖文武婚后又將此房轉給他人使用。廖文清夫婦遂起訴,要求他人遷讓房屋,勝訴后判決已經執(zhí)行完畢。廖文清夫婦在接收房屋時發(fā)現(xiàn)該房的壁櫥、木地板等裝璜設施遭毀,遂訴至法院,要求廖文武夫婦賠償其損失。審理中廖文武夫婦承認為其所為,但同時認為該裝璜是自己結婚時花錢所建(提供了部分單據(jù)),現(xiàn)自己不住了,將之取走(破壞)是自己的權利,與廖文清無關,故不同意賠償。法院依據(jù)民法中的不動產添附原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廖文武夫婦賠償損失5000元。廖文武不服,遂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廖文武夫婦賠償額由5000元減至3000元。[1]
部分參考文獻
[8] 所謂嚴格規(guī)定,是指將一個一般而清楚地法律效果系于一個一般而清楚的構成要件上,從而當構成要件充分時,該法律效果便毫無例外地因而發(fā)生,法院對之不享有判斷余地(關于法律構成要件部分)或者裁量余地(對于法律效果部分)的法條規(guī)定。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xiàn)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頁。
[9] 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xiàn)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頁。
[10]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5頁。
[11] 對此深刻而細致的分析,參見蘇永欽:《跨越自治與管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5頁以下
內容提要:裝修他人房屋類型的案件在我國是一類“難辦案件”,其中包含的法律適用問題具有極高的討論價值。本文以此種案件為分析對象,探討了“找法”和“造法”的一般理論,指出“找法”的對象應當是具體法律條文而且是完全法條,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規(guī)定之間的關系;當找不到合適的法律條文時,宜通過比較法方法彌補法律漏洞,進行“造法”。
主題詞:法律適用 “找法” “造法” 裝修他人房屋
問題的提出
本文的分析將由一個裝修他人房屋案件(下稱本案)而引發(fā):廖文清與廖文武是兄弟關系,前者按照房改政策買了一套住房,后將該房借給其兄廖文武結婚用,廖文武婚后又將此房轉給他人使用。廖文清夫婦遂起訴,要求他人遷讓房屋,勝訴后判決已經執(zhí)行完畢。廖文清夫婦在接收房屋時發(fā)現(xiàn)該房的壁櫥、木地板等裝璜設施遭毀,遂訴至法院,要求廖文武夫婦賠償其損失。審理中廖文武夫婦承認為其所為,但同時認為該裝璜是自己結婚時花錢所建(提供了部分單據(jù)),現(xiàn)自己不住了,將之取走(破壞)是自己的權利,與廖文清無關,故不同意賠償。法院依據(jù)民法中的不動產添附原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廖文武夫婦賠償損失5000元。廖文武不服,遂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廖文武夫婦賠償額由5000元減至3000元。[1]
部分參考文獻
[8] 所謂嚴格規(guī)定,是指將一個一般而清楚地法律效果系于一個一般而清楚的構成要件上,從而當構成要件充分時,該法律效果便毫無例外地因而發(fā)生,法院對之不享有判斷余地(關于法律構成要件部分)或者裁量余地(對于法律效果部分)的法條規(guī)定。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xiàn)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頁。
[9] 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xiàn)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頁。
[10]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5頁。
[11] 對此深刻而細致的分析,參見蘇永欽:《跨越自治與管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5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