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的責任承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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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的責任承擔,全文約6000字 論述翔實容提要:同一債權既有人的擔保又有物的擔保時,人的擔保責任與物的擔保責任平等,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主張權利,已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有權向其他擔保人在其應分擔責任的范圍內求償。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物上保證人應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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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的責任承擔
全文約6000字 論述翔實
容提要:同一債權既有人的擔保又有物的擔保時,人的擔保責任與物的擔保責任平等,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主張權利,已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有權向其他擔保人在其應分擔責任的范圍內求償。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物上保證人應分擔責任的限度內免除擔保責任;債權人放棄人的擔保的,物上保證人在保證人應分擔責任的限度內免除擔保責任。
關鍵詞: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優(yōu)先受償、求償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同為債權保障的擔保手段。人的擔保是主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責任財產為主債務的履行提供的擔保,以保證擔保為其基本形式。保證關系中,“主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又稱保證人。物的擔保是主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為主債務的履行提供的擔保,包括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和留置擔保三種,但在解釋上,物的擔保不以上述三種方式為限,凡民法規(guī)定的具有優(yōu)先受償性質的物的擔保,如船舶優(yōu)先權、民用航空器優(yōu)先權等,均在其列。[①]物的擔保關系中,以其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為主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又稱物上保證人。
部分參考文獻
[⑨]參見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下)》,臺灣1981年版,第856—857頁。
[⑩]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臺灣1993年增訂三版,第361頁。
[11]參見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下)》,臺灣1981年版,第857頁。
[12]參見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72頁。
全文約6000字 論述翔實
容提要:同一債權既有人的擔保又有物的擔保時,人的擔保責任與物的擔保責任平等,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主張權利,已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有權向其他擔保人在其應分擔責任的范圍內求償。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物上保證人應分擔責任的限度內免除擔保責任;債權人放棄人的擔保的,物上保證人在保證人應分擔責任的限度內免除擔保責任。
關鍵詞: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優(yōu)先受償、求償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同為債權保障的擔保手段。人的擔保是主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責任財產為主債務的履行提供的擔保,以保證擔保為其基本形式。保證關系中,“主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又稱保證人。物的擔保是主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為主債務的履行提供的擔保,包括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和留置擔保三種,但在解釋上,物的擔保不以上述三種方式為限,凡民法規(guī)定的具有優(yōu)先受償性質的物的擔保,如船舶優(yōu)先權、民用航空器優(yōu)先權等,均在其列。[①]物的擔保關系中,以其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為主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又稱物上保證人。
部分參考文獻
[⑨]參見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下)》,臺灣1981年版,第856—857頁。
[⑩]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臺灣1993年增訂三版,第361頁。
[11]參見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下)》,臺灣1981年版,第857頁。
[12]參見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72頁。